关于《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2020 年 10 月 9 日
湖北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赛事为基础的体育赛事。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作为依法组织、举办体育赛事的主体。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县、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统称体育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负责相关体育赛事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或者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和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全国性体育赛事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体育赛事;
(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领导,省体育局协办、承办的体育赛事;
(四)应邀参加的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第六条 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主办或者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
(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者承办的体育赛事;
(三)由市、州、县人民政府主导体育赛事审批,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协办、承办的体育赛事。
第二章 体育赛事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必须按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提出申请。
城市、州申请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时,必须按照外事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市、州体育部门应当提前30日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的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
参加国际体育赛事人员来华有关外事手续,按照“谁批准,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申请承办国家重大体育赛事时,市、州体育部门应当提前30日向省体育局提交申请材料,省体育局协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承办省体育局和个体体育协会定期举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时,符合条件的赛事主办方可以参加竞标。
第十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航空运动等体育赛事,有行政审批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体育部门不再审批赛事主办方举办的其他自有品牌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境内举办体育赛事,须经省体育局批准,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 比赛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属地原则和比赛规模,在比赛前10个工作日向体育部门登记。 体育部门根据报名信息进行监督并提供协调服务。 举办5000人以上体育赛事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向省体育局登记; 举办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应当向市、州体育部门登记; 2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须向县、区体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申请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赛事名称、组织架构、参赛人员、比赛场地等基本信息;
(二)活动主办方和承办单位的基本信息;
(三)资金来源和预算说明;
(四)安全承诺书(附活动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省级社会团体主办、承办的省级体育赛事名称中,可以使用“湖北”、“省”或者类似含义的字样。 其他体育赛事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举办地区、活动内容一致;
(二)名称与他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明显不同的;
(三)不得冒用其他经常举办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性或者可能引起误解的文字;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体育赛事的组织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组织机构。 全省综合运动会和符合条件的大型、重要体育赛事组委会应当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的领导。
第十六条 受疫情等自然灾害威胁举办体育赛事时,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防疫、防灾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组织体育赛事承担责任。活动安全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担任省级体育赛事的主裁判原则上应当具有国家级以上资格;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安全、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体育赛事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有关要求。 承担风险并让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五)格斗运动等危险体育赛事必须配备合格的裁判员和救援人员,并通过合理设置参赛条件、比赛安排、救援措施等确保安全;
(六)竞赛规程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20天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公布竞赛规则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条件、奖惩等。体育赛事应有明确的定义。 竞赛方法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筹办大型体育赛事,遇到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处置措施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异常社会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的,主办方在获得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公告。信息。 因体育赛事变更、取消给主办方、协办方、参赛者、观众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和章程,加强体育赛事规范化、规范化工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体系。 通过编写、发布竞赛指南、参赛指南等方式,为各类单位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部门对商务、群众的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者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大型体育赛事提供体育赛事所需的安保、消防、医疗救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体育赛事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收费标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违法或者收费。以任何借口费用非法。
第二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当促进体育赛事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产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设施、综合运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省体育局经评估后,可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赛事纳入《湖北省品牌体育赛事目录》体育赛事审批,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应当遵守《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体育赛事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日常检查和抽查,通过互联网+监管对体育赛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赛前、赛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发出监管通知书,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和问题:
(一)未经确认、许可,将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纳入赛事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方的;
(二)有造成参赛者、观众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风险的;
(三)有引发重大舆论或者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体育赛事监督中发现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人民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体育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赛风、竞赛纪律管理,履行体育赛事反兴奋剂责任,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检查和调查。 对于体育赛事中违反兴奋剂规定、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部门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体育协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体育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体育赛事审批,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年检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
第三十一条 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覆盖体育竞赛组织、从业人员、参与者的行业信用体系。 省体育局实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举办体育赛事的体育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限期向社会公布实施信贷约束的时间。 ,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