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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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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相比,本案在侵权方式、侵权对象、侵权对象等方面呈现出新的、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侵权方式来看,以往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大多涉及网络运营者直接提供视频内容供网民在线点播观看。 本案侵权方式为“全频道”实时直播。 被告直接抢占电视直播信号,进行24小时不间断网络直播电视节目。

其次,就侵权客体而言,本案播出的电视节目为英超联赛体育赛事。 与传统影视作品、电视综艺节目的侵权行为相比,此类节目的原创性和作品属性存在较大争议。 (更多内容见下文)。

最后,就侵权客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告采取了网络同步实时直播的方式,因此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范权利客体。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应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答复》的规定精神和当前司法实践。 第十七条)按照“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总括条款规范此类侵权行为。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在代理本案时,律师查阅了大量司法案例,研读理论文章,进行比较法研究(借鉴英美作品原创性认定标准) ),并邀请主审法官到电视演播室。 经过对节目制作流程等进行审查后,3次提交补充证据,3次提交书面陈述。 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强烈提出“英超联赛节目构成改编作品,五星体育是改编权权利人,华数传媒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五星体育的著作权”。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取得重大突破。

1、英超比赛所呈现的信号图像均为原创,构成作品。 对于体育赛事信号图像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体育赛事的客观性,制作者掌控场景进行创作的空间非常有限,赛事节目的制作无法达到原创的高度,无法构成作品。 在著作权法领域,可以通过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转播组织者权利等权利规制体育赛事网络非法转播行为。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体育赛事的制作并不是简单的机械录制,而是在比赛现场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拍摄和精细制作的过程。 体育赛事信号图片的制作体现了制作者的原创作品。 体育赛事图片的制作已经达到了作品原创性的高度,体育赛事图片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2、原告在重新改编创作英超体育赛事节目前已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原告有权对英超赛事录像进行重新处理并创作新的作品。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获得英超信号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完整证据,并详细说明了原告获得授权制作、制作的过程。转播英超联赛比赛。 原告有权对英超比赛图像进行二次加工和创作,使最终直播的电视节目成为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体育赛事电视节目。

3、原告对英超比赛场景的二次创作过程具有原创性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原告创作的完整电视节目构成改编作品。 原告对英超比赛节目的制作体现了原告的独立构思,原告的创意表达具有很强的原创性。 主要体现在:原告在播出前对赛事图片进行了巧妙的挑选和编排,同时制作、剪辑了精彩的赛事; 特邀节目主持人、知名体育评论员(楼一辰等)进行精彩讲解和点评,并配有中文字幕等翻译。 此外,还加入了片头片尾、赛事宣传片、动画演示、战术回放分析、特效渲染、赛事数据实时统计对比、赛后精彩片段等诸多原创内容,让赛事更加精彩。最终播出的完整电视节目与原裸照作品的信号画面表现出明显差异。 正是由于原告独特的评论以及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精彩的镜头、场景切换和衔接,才能够吸引无数观众观看节目。 无论是直播还是录播,都体现了原告作为节目制作者精巧、巧妙的制作过程,应当构成改编。

笔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而且还应该降低而不是提高原创性判断标准。 某些类型的程序不能被认为是一刀切的。 一个作品的原创性必须高于或低于其他类型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3条规定:“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该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体育赛事活动构成作品。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采用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条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育赛事本身是体育比赛,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是对体育赛事进行编排、加工的赛事节目。 ,则满足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求。 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中,赛事节目制作者要从大量的图像、镜头角度、特效(如特写、慢动作、重播)中进行选择、处理、整理,将声音、解说融为一体。和图像。 整体上在视觉上能够满足赛事节目播出的标准,满足观众的视听享受。 体育赛事直播是主创人员智力和技术劳动以及投资方独立制作的成果。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律师提出,英超联赛比赛节目构成改编作品,原告是该作品的改编权人,对其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权。 英超比赛节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应予肯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了论证上述观点,笔者从著作权法理论、国内外比较法研究(借鉴原创性标准认定)的角度,向法院综合论证了本案。英美国家作品),并结合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 原告对涉及涉案英超比赛的电视节目进行了二次创作的创作过程。

三、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观看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娱乐现象。 体育比赛与其他电视节目不同。 观众有强烈的第一时间收看比赛直播的愿望,具有很强的即时性。 为了获取收入,一些提供视频内容的互联网网站常常采用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他人拥有版权的各种体育赛事和电视节目。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一般分为以下几类:由赛事主办方自行制作; 活动主办方委托第三方活动节目制作方统一制作; 活动组织者提供信号和图像(通常由活动组织者的固定摄像机拍摄),由活动广播公司安排和制作; 赛事主办方授权赛事转播商进入场馆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 赛事转播商将设置摄像机并进行现场直播。 由此可见,体育赛事直播版权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体育赛事主办方、节目制作方和节目转播方的利益。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构成作品,体育赛事直播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观点也符合我国严厉打击侵权盗版、鼓励知识创新和作品创作、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立法和司法趋势。

本案经历了近一年的沟通、协调、谈判。 最终,由于被告的上级单位是知名上市公司,为避免案件影响,被告承诺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案件赔偿金。 原告综合考虑被告停止侵权并承诺赔偿以及双方未来合作、优势互补等因素,同意与被告进行调解。 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虽然本案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但由于目前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节版权保护立法存在空白,我所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极力辩称“涉案英超赛事节目”构成改编作品,原告有权改编”“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这种独特的代理观点使得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案件的结果不仅是个案的成败,更是司法实践对于我国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传播与发展的态度。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所律师对疑难证据提出质疑,提出一系列新的代理观点,抓住案件核心,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法院宣判前与被告达成调解。 本案的办理极大地挽回了原告的损失,遏制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案件圆满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体育赛事直播引发的版权纠纷,是当下极具讨论价值的热点版权问题。 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用著作权与相关权二分法制度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对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区别对待,学术理论曾参考德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解读为要求较高的原创性标准。 此时,现场体育赛事通常被认为构成录音制品。 但体育赛事直播本质上是电影还是视频产品,保护程度差别很大。 对比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播放权、放映权、改编权。 因此,如果仅将体育赛事直播作为录像进行保护,投资者将无法控制网络转播、公开放映和改编,即无法有效遏制盗版行为。 为此,正如该负责律师所言,体育赛事直播本身是否构成以及属于何种工作,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引起了很大争议。 目前还没有定论,这也是本案的法律背景。

本案中,办案律师提出了“涉案体育赛事直播构成改编作品,委托人为改编权持有人”的代理思路。 他通过案例、法理、比较法等研究,首先论证了体育赛事直播是否构成作品。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进而论证当事人对体育赛事场景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是否构成改编作品。 由于体育赛事直播的内容和创作手法千差万别,原有的论证方法在实践中无法借鉴。 涉案律师通过对体育赛事直播的分析,对赛事画面布局、解说点评、中文翻译字幕、特效渲染等进行分解论证,证明委托人的二次创作是改编作品。工作。 其代理思考和论证过程无疑为体育赛事直播或类似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践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审稿人:赵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