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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复盘——竞技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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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篇博文的内容来看,本案的两方分别是一家葡萄牙经纪公司和一名化名“周明”的海外球员及其现效力俱乐部。 争议金额高达1000万欧元! 此后,该博文迅速疯传,引发大量网友猜测事件主角的真实身份。 笔者经检索发现,山东高院审理的【(2020)鲁民局终174号】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案”)事实与本案高度相似。 《济南时报》报道的事实。 该案判决显示,这是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足球经济公司之间因经纪合同履行纠纷。 本案焦点是我国体育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竞技体育赛事管辖权的分配。 问题。

两会期间,一些代表提出了修改体育法的建议,其中包括建立国家职业体育仲裁制度。 前面有案例,后面有建议。 一时间,体育纠纷解决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借此机会,笔者拟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案例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向读者呈现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接下来我们先来看看合同纠纷案件到底说了什么:

一、事件回顾——合同纠纷案件具体事实

简单概括,合同纠纷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境外体育经纪公司W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黄某及黄某的监护人签署了《球员培训及代理协议》 ”。 同意W公司负责投资和安排黄在欧洲足球训练的一切事宜; 黄同意W公司为其独家代理,并自愿同意授予W公司专业代理权和业务发展权; 如有争议,双方可向签约地(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W公司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对此,黄先生回应称,“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由足球行业内部仲裁机构解决”。符合其行业法规和规则。该争议不应该由法院解决。” 以“”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但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黄某随后提出上诉,山东高院也驳回了黄某的上诉。

经细化,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黄某与W公司的纠纷是否属于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纠纷?

(2)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纠纷应采用什么机制解决?

接下来,笔者将为您一一解答以上问题。

2、概念界定——竞技体育领域特别争议的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拆解一个问题,即什么是竞技体育,竞技体育都包括哪些项目。

(一)竞技体育的概念界定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即《体育法》,将体育运动分为三类。 具体分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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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的主角竞技体育,《体育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体育比赛的规定来推断哪些体育比赛属于竞技体育的范畴。体育比赛的分类和分级。 具体来说,竞技体育类别中包含的体育比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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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技体育项目包含的项目

既然已经明确了什么是竞技体育,那么我们就来看看竞技体育包含的具体项目。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尚无法律文件明确规定。 实践中,2019年12月27日之前,法院通常援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在我国正式开展体育赛事的通知》(体经字) 〔2006〕123号)判定涉案体育项目是否属于竞技体育项目。 2019年12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体规字[2019]7号),废止了【体经字【2006】 ]第123期]。 随后,法院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一条,援引竞赛管理部门的规定,推断涉案赛事的法律性质。 具体而言,由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管理部门管理的赛事,可以认定为竞技体育赛事。

具体到本文主角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体育项目是足球。 被告人黄某现为中超俱乐部球员。 中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 因此,黄某认为,其与W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属于竞技体育纠纷。 体育界的争议。 至于这些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殊”纠纷,以及纠纷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将通过下面的分析为您揭晓答案。

3、追根溯源——竞技体育领域争议解决

读完上一篇文章,你可能会奇怪,为什么作者没有完成对“特殊”二字的分析,就继续写下去。 这是因为这种分析也必须向后进行才能得出结论。 在这里,为了让整个分析过程更有层次感,我们先来看看《体育法》关于竞技体育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制度缺失

《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竞技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处理,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设立办法、确定仲裁范围的权力,显得明确、具体,可执行性强。 然而,问题来了。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体育法》意义上的体育仲裁机构! 要知道,《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近30年,不可能设立这么长时间的体育仲裁机构。 这项工作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对于广大体育从业者来说,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上,全国人大代表高明钦也提到,体育法原则上规定了体育仲裁,但目前还没有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制度,严重制约了职业体育的发展,体育仲裁 仲裁是解决体育领域特别是职业体育领域特殊类型纠纷的有效手段。 可见,体育仲裁机构的缺位是体育产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有一个内部解决机制——内部消化

虽然没有体育仲裁机构,但目前我国职业足球领域有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 具体来说,本争议解决机制由中国足协制定; 具体争议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足字[2009]308号(以下简称《足协仲裁规则》)。

对于足协仲裁委员会来说,其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具体受理范围参见《足协仲裁规则》第五条。 可见,案件范围基本涵盖了职业足球参与者可能面临的各类纠纷。

尽管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意义上的体育仲裁机构,但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例如,在刘雨辰、董志远、崔凯等人与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发生的一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均承认《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封锁了法院对相应纠纷的管辖权。

除了足协仲裁委员会外,比较知名的单项协会仲裁机构还有中国篮协于2018年成立的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由于我国体育行业专业化水平较低,大多数单项协会尚未设立内部争议解决机构。 总而言之,对于建立了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体育赛事来说,通常可以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解决争议。

(3)如果没有内部解决机制——为自己求福

如果某项竞技运动的单项协会不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其争议解决就不会像足协、篮协那样有章可循。 以王来健与上海铁路局淮南机车鸽协会(以下简称“机车鸽协会”)名誉纠纷案[(2016)皖04闽中178号]为例。 王来健因比赛成绩被取消而起诉机车鸽协会。 该案诉至法院,但一、二审法院均作出驳回,理由是“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客观地说,本次比赛的举办地安徽省并没有专门为信鸽比赛服务的仲裁委员会。 这导致王来坚在二审阶段发表声明:“诉讼已持续一年多,要求王来坚寻找一个不存在的‘仲裁委员会’是无理的。” 这是违法的。”他无奈地叹了口气。

看到这里,你或许也明白了,对于“竞技体育领域特殊纠纷”中的“特殊”二字,我们只能从具体竞技体育的纠纷解决机制中逆推才能找到答案体育赛事 法律性质,也就是说它解释了为什么作者未能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直接定义“特殊”一词。

4、案件审查——看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看完前面的内容,让我们再次提炼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要素:这是一起发生在职业足球领域,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足球经纪公司之间关于履行代理合同的纠纷。

综合上述分析,您可能会认为,根据《足协仲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足协仲裁委员会应对本案有管辖权。 不过,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黄某与W公司签订的《球员培训及代理协议》并非针对中国足球联赛。 W公司签署这份协议的目的是安排黄参加欧洲足球联赛。 并从中赚取收入。 尽管山东省高院发布的裁定书并未披露《球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明显黄某加盟山东鲁能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球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W公司对黄某提起诉讼。 可见,对于与国内足球联赛无关的纠纷,法院也可以排除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看完整篇文章,你是不是已经一头雾水了? 确实,由于缺乏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我国目前竞技体育纠纷解决仍处于碎片化状态。 除本文提到的足协仲裁委员会外,大多数个别协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 即使在职业足球领域,如果足球俱乐部失去足协注册资格,也可能导致相应的纠纷无法解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务院级体育仲裁机构也不是一日建成的。 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如果您在竞技体育纠纷解决中遇到问题但没有解决思路,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答(微信ID:); 如果您对本文主题有任何想法,也欢迎您联系我们,与我们共同讨论相关问题。

《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比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个人体育比赛由该运动项目的国家协会管理。

地方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地方个人体育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2019)刘雨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第6090号,廖民申,(2019)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第6086号,董志远,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19)辽民申6047号崔凯、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