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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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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等级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失能

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损害以及个人活动和参与的限制。

3.2

残疾人

精神、生理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

使用最合适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可达到的最佳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

500Hz、、四个频率点的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的平均值。

3.5

听力受损

听觉系统的感觉中枢、传递中枢和听觉中枢出现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

3.6

失语症

由于大脑的语言区域和相关部分受到损害,导致语言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

神经肌肉疾病导致发音器官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说话困难、发声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

构音障碍是由于构音器官的形态结构异常所致,代表性病例有腭裂、舌部或颌面手术所致的构音障碍等,主要表现为无法说话、鼻音重、发音不清等。

3.9

嗓音障碍

呼吸系统及喉部器质性病变引起的失声、发音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缓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

听力障碍引起的言语障碍

听力障碍引起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或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

言语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说话时声音延长、重复、言语不畅,并伴有面部和其他行为的改变。

3.13

语音清晰度

口语中声音、字符和单词发音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14

语言能力

在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句子和语法的能力。

3.15

发展商数;DQ

衡量婴幼儿智力发育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

智商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AB

个人实现其年龄和文化群体所期望的个人独立和社会责任的程度或有效性。

4 残疾分类

4.1 分类原则

根据残疾不同,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 视力障碍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障碍包括失明和低视力。

4.3 听力障碍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出现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无法听见或听不清楚周围的声音和讲话,从而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 言语障碍

由于各种原因所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能治愈或持续两年以上,使患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从而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症、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缓、听力障碍引起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意:3岁以下的儿童不被视为残疾人。

4.5 身体残疾

因人体运动系统结构性和功能性损伤而引起的肢体缺损或肢体、躯干的瘫痪(畸形),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丧失,活动或参与受到限制。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 因伤害、疾病或发育异常导致上肢或下肢丧失、变形或功能障碍;

b) 因损伤、疾病或发育异常导致脊柱畸形或功能障碍;

c) 因损伤、疾病或者中枢或周围神经发育异常,导致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

4.6 智力障碍

智力明显低于普通人,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该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的结构性和功能性障碍,限制了个体的活动和参与,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性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时期(18岁以前),因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低下或智力障碍;或者智力发展成熟以后,因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者智力明显减退。

4.7 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认知、情绪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 多重残疾

存在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

5 残疾分类

5.1 分类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为极重度,二级残疾为重度,三级残疾为中度,四级残疾为轻度。

5.2 视力障碍分类

根据视力和视野状况,盲为视力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田径分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的三、四级。视力残疾指双眼,若双眼视力不同,以较好的眼睛为准。若只有一眼视力残疾,另一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3,不属于视力残疾。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的,无论视力如何,都视为盲。视力残疾的分级见表1。

表1 视力障碍分类

等级

视力、视野

1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2 级

0.02~<0.05;或视场半径<10度

3 级

0.05~<0.1

4 级

0.1~<0.3

5.3 听力障碍分类

5.3.1 听力障碍分类原则

分类基于平均听力损失,以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不佩戴助听器)等因素。

注:3岁以下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或三级的儿童视为残疾人。

5.3.2 听力障碍 1 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患者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理解、交流等活动受到严重限制,参与社会生活出现极其严重的障碍。

5.3.3 听力障碍2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严重破坏,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理解、交流等活动受到严重限制,参与社会生活出现严重障碍。

5.3.4 听力障碍 3 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受到中度至重度损害,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理解、交流等活动受到中度限制,参与社会生活受到中度障碍。

5.3.5 听力障碍 4 级

听觉系统结构与功能中度损害,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理解、交流等活动受到轻度限制,参与社会生活有轻度障碍。

5.4 言语障碍分类

5.4.1 言语残疾分类原则

该分类依据言语障碍的不同类型,包括口腔表现和程度、大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和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

5.4.2 言语障碍 1 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结构和功能遭受极其严重的损害,没有言语功能或者言语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参与社会生活存在极其严重的障碍。

5.4.3 言语障碍 2 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受损,具有一定的发声、言语能力,言语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参与社会生活存在严重障碍。

5.4.4 言语障碍 3 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有中度结构性和功能性损害,能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言语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参与社会生活有中度障碍。

5.4.5 言语障碍 4 级

脑及(或)发音器官结构和功能轻度受损,能进行简单对话,但用较长的句子表达有困难,言语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水平,参与社会生活有轻度障碍。

5.5 肢体残疾分类

5.5.1 肢体残疾分类原则

根据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受限(未佩戴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助器具)的程度进行分类。肢体部位解释如下:

a)整个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与肩关节之间残疾人田径分级,不包括肩关节,包括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与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包括腕关节;

d)整个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与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包括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与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包括踝关节;

g) 手指完全丧失:掌指关节;

h) 脚趾完全丧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1级

无法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a) 四肢瘫痪:四肢运动功能严重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的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失去一只或两只上肢和/或小腿;

e) 失去一只或两只下肢和前臂;

f) 失去双上臂和一条大腿(或一条小腿);

g) 双上肢或者双下肢丧失;

h) 手指掌指关节(含)以上、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肢体缺失;

i) 双上肢功能均有极度严重的损害,或三肢功能均有严重损害。

5.5.3 身体残疾等级2

基本无法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a)偏瘫或者截瘫,残肢保留部分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失去双上臂或双前臂;

c) 失去双腿;

d) 失去一条完整的上肢和一条大腿;

e) 失去一只下肢和一只上臂;

f) 手指掌指关节(含)以上、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位置缺失三肢(第1级情况除外);

g) 两肢功能重度受损或者三肢功能中度受损。

5.5.4 肢体残疾等级3

能够部分独立地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失去一只或一只以上的前臂;

c) 失去一条大腿或以上;

d) 双手拇指或除双手拇指外所有手指均缺失;

e) 两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以上、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位置缺失(第2级除外);

f) 一个肢体功能重度受损或者两个肢体功能中度受损。

5.5.5 肢体残疾等级4

能基本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一条小腿缺失;

b) 两下肢长度不等,且差值大于或等于50mm;

c) 脊柱僵硬(强直);

d) 脊柱变形,后凸角度大于70度或者脊柱侧弯角度大于45度;

e) 一只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根手指均缺失;

f) 一只手的拇指完全丧失;

g) 一只脚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趾完全丧失或丧失功能;

i)侏儒症(成年人身高不超过1300毫米);

j) 一个肢体功能中度受损或两个肢体功能轻度受损;

k) 与上述类似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 智力残疾分类

将儿童分0~6岁和7岁以上两个年龄段,根据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进行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以上儿童,根据智商和适应行为进行分级;当二者得分不在同一水平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评分反映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障碍者的活动和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表 2 智力残疾分类

等级

智力发展水平

社会适应性

发展商数(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行为

(AB)

WHO-DASⅡ评分

18岁及以上

1级

≤25

<20

极其严重

≥116分

2 级

26~39

20~34

严重

106-115 分

3 级

40~54

35~49

缓和

96-105 分

4 级

55~75

50~69

温和的

52~95分

适应行为:

极重度:无法与他人交流,生活无法自理残疾人田径分级,无法参加任何活动,身体活动能力极差;需要环境的全面支持,全部生活需要依靠他人照顾。

重度:与他人交往能力差,生活自理困难,运动技能差;需要环境的广泛支持,生活大部分由他人照顾。

中度——能与他人进行简单的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能参加一些简单的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顾。

轻度:生活能自理,承担一般的家务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他人沟通互动,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间断的支持,一般不需要他人照顾。

5.7 精神残疾的分类

5.7.1 精神残疾分类原则

18岁及以上精神障碍患者以WHO-DASⅡ评分及适应行为表现进行分类,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以适应行为表现进行分类。

5.7.2 精神残疾1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度严重受损;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基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不与人交往,不能劳动,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需要他人长期监护。

5.7.3 精神残疾2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提示适应行为严重障碍;患儿一生大部分时间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他人交往,仅以简单的方式与照顾者互动。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在监护下做简单劳动。能表达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的广泛支持,一生大部分时间仍需要他人照顾。

5.7.4 智力残疾3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受损;患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他人交流、表达情绪,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差于常人,被动参与社会活动,偶尔主动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为经常性、短期的需求,生活有一部分需要他人照顾。

5.7.5 智力残疾等级4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受损;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自理能力较一般人差,有时忽视个人卫生。与人沟通、表达自己情绪、理解他人情绪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性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的支持,但一般不需要他人照顾。

5.8 多重残疾分类

残疾等级按照最严重的残疾类别划分确定。

6 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