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国田径各类俱乐部注册管理,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各类田径俱乐部注册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青少年体育活动推进计划》、《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训练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是指主动在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径协会”)俱乐部管理系统注册,自愿接受中国田径协会指导和监督,并在民政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公益性或者营利性,包含田径赛事活动的各级各类俱乐部。
第三条 俱乐部必须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服从中国田径协会的统一管理,遵守和执行各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俱乐部制定的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办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须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第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各级俱乐部的登记注册和信息统一发布、行业管理专题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俱乐部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变更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俱乐部、青少年俱乐部、马拉松俱乐部、大众健身俱乐部、专业俱乐部等。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和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协会)负责对俱乐部参与和开展田径相关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协会)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田径爱好者开展训练、比赛、培训等各项与田径有关的活动。通过向人民群众传授田径知识和技能,成为推动体育运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首次登记
第十条 俱乐部首次注册是指经省级田径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新成立俱乐部向中国田径协会办理的首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登记的俱乐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田径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愿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俱乐部首次注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接受中国田径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须含田径项目)须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三)经省级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
(四)有俱乐部章程和训练、比赛管理制度(包括体育道德、纪律、反兴奋剂管理等内容);
(5)自有或者租赁训练、比赛场地、健身室及相关训练器材;
(6)俱乐部申请注册时,应拥有相对稳定的运动员参与俱乐部的日常活动;
(七)根据所开展的项目和运动员训练规模,聘请一定数量合格的教练员(具体资格条件见第四章),一名教练员原则上只能指导同一组别运动员的训练。
1.运动员人数不足10人的队伍,需配备一名或多名教练员;
2.运动员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团体,需配备2名或2名以上教练员;
3.若运动员人数超过30人中国田径马拉松,则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的教练员。
(八)青少年俱乐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岁以下(含20岁)的注册运动员不得少于30名。
2、俱乐部须与周边地区至少3所(含)中小学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俱乐部首次申请注册时,应当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省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四)须提供训练场地使用协议或者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五)教练员相关资格证明;
(六)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名单;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俱乐部登记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年度登记与变更
第十五条 年度注册是指俱乐部首次注册后,每年须向中国田径协会办理注册审核手续(如年度评审)。年度注册是俱乐部准入年度评审的前提条件。
第十六条 各俱乐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注册评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注册的,视为该俱乐部自动放弃在中国田径协会的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俱乐部办理年度注册评审手续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运动员、教练员变动详细列表。
(3)年度内参与和开展的与田径有关的主要活动清单;
(四)当年获得的其他资格和奖励;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俱乐部注册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俱乐部应当及时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注册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运动员可以俱乐部名义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名,参加中国田径协会组织的俱乐部田径赛事、训练和交流活动,具体以竞赛规程及通知为准。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可以代表中国田径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2)参加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俱乐部等级比赛。
(3)优先获得中国田径协会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的权利。
(四)获得优先举办赛事的权利。
(五)青少年俱乐部:可参加全国田径单项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考核以及中国田径协会组织的相关青少年赛事和后备人才训练营。
第二十条 义务
(1)推广和普及田径运动,提高田径运动竞技水平。
(2)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田径赛事和相关活动。
(3)遵守国家、地方和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要求。
(4)无条件服从中国田径协会组建国家队的需要。
(五)俱乐部每年须组织运动员参加中国田径协会和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赛事。
(六)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俱乐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8)俱乐部对所注册运动员负有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田径马拉松,有对运动员进行体育道德、纪律和反兴奋剂等管理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俱乐部申请成为中国田径协会单位会员中国田径马拉松,鼓励各俱乐部所属个人申请成为中国田径协会个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每年应当向中国田径协会注册。俱乐部运动员也可在各省市注册。具体注册、交流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教练员注册、交流可参照《全国田径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注册费用按照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如需重新报名或变更报名单位,应在网上报名系统的备注栏中注明原报名单位及变更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每位教练员终身只有一个报名号码。
第二十五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教练员原则上不予注册。退休教练员继续担任教练员的,聘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保留注册权期间,教练员愿意代表原单位报名,但原单位不为教练员报名的,教练员可向中国田径协会免费申请注册。申请一经确认,原单位保留注册权自动丧失,教练员可以代表其他单位报名。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加入;不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青少年加入俱乐部时,应当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中国田径协会组织的训练、训练和比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俱乐部教练员制定训练计划时,要严格遵循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和青少年训练教育特点,注重教学训练方式手段多样化,增强趣味性,提高田径运动兴趣,突出体能训练的全面性,科学掌握训练技术,禁止过早进行高强度、大负荷的专项训练。
第三十条 教练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教练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个人或者其所训练的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定;
(2)故意伪造运动员年龄或者进行欺诈行为的;
(三)个人及其培养的运动员在参加相关集训、训练或者比赛时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办或者参加比赛资格、取消1-3年注册资格、永久禁赛等处罚:
(一)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中国田径协会组织的比赛、集训、训练等相关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