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排除足协仲裁委管辖
首先,《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受理范围包括: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有关注册、转会、比赛资格纠纷、劳动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属于行业管理范围。 从该条款的字面解释来看,并非所有球员雇佣合同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被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 足协仲裁委员会仅受理属于行业管理范围的争议。 对于具体的行业管理,本文也通过列举提供了典型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转会、资质等。因此,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拖欠工资的纠纷不属于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而是由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受仲裁和法院管辖。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发[2016]69号)《意见》第一篇篮球俱乐部规章制度,即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条例》要求,“俱乐部应当依法与球员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外,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可以依法约定其他条款。”足球产业的特点。” 该文件的其他几项主要规定,如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督促运动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促进运动员转业就业等内容篮球俱乐部规章制度篮球俱乐部规章制度,与普通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一致。 即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被国家劳动关系管理行政机构、体育管理机构等认定为劳动雇佣关系。
最后,从案件来看,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为确认劳动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也不少,而且大多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北京北体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肖启明劳动争议案([2019]京0101民初1385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北京北体大学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莫明浩劳动争议案([2019]京0101民初1385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林丹劳动争议案([2019]粤01民初4544号)
综上所述,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确定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基本法律关系。 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足协产业管理纠纷范围。 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排除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